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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与储能产业链|消费税恢复征收后,税负究竟落在哪一环?

发布时间:2026-08-05


2026年,电池行业同时面临两项重要税收变化:


一是自2026年9月1日起,锂离子蓄电池等产品开始按2%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恢复至4%;二是电池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已由9%下调至6%,并将在2027年1月1日起取消。

表面上看,这只是税率变化;但对企业而言,更重要的问题是:


企业销售的究竟是电芯、PACK、储能系统,还是储能电站项目?

消费税在哪个主体、哪个环节产生?

税负能否抵扣、转嫁或者在出口时退还?

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需要看懂电池所处的产业链。


一、电池不是一个孤立行业

电池同时连接新能源汽车、新型电力系统、消费电子和工业设备等多个产业。

1. 上游:矿产、材料和生产设备

上游主要包括锂、镍、钴等资源,以及正极材料、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铜箔、铝箔等电池材料,还包括涂布、卷绕、叠片、化成和检测设备。

这些企业销售的通常是材料或者设备,一般不是电池消费税的直接纳税人。

2. 中游:电芯、模组和PACK

电芯是储存和释放电能的基本单元;多个电芯组合后形成模组;模组进一步加入电池管理系统、结构件、连接件和热管理系统,通常形成PACK或者电池包。

电芯和PACK企业是本轮消费税调整最直接影响的环节。

20号公告对“电池”的定义,不仅包括基本功能单元,也包括由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形成的电池组。因此,消费税范围并不局限于单体电芯,已经形成电池组功能的模组和PACK也可能属于应税产品。

3. 下游之一:新能源汽车

动力电池PACK销售给整车企业后,被安装到新能源汽车中。

整车最终不是“电池产品”,因此整车企业采购电池承担的消费税通常不能在整车环节继续抵扣,可能直接进入车辆成本。

4. 下游之二:储能系统与储能电站

储能系统通常不只包括电池,还包括:


  • 电池簇、电池柜或者电池舱


  • BMS电池管理系统;


  • PCS储能变流器;


  • EMS能源管理系统;


  • 变压器、配电、消防和温控设备。

储能电站则是在储能系统基础上,进一步加入土地、土建、并网设施、工程施工和后续运营。

国家能源局也将电池组、BMS、EMS、PCS、消防系统及其他电气设备作为电化学储能电站的不同组成部分进行管理。换言之,“电池”“储能系统”和“储能电站”并不是同一个层级的产品。

此外,新型储能还包括液流电池、压缩空气、飞轮、储热等多种路线,电化学电池只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消费税最容易卡在哪些环节?

问题一:电芯、模组和PACK会不会层层征税?

20号公告已经建立了连续生产扣除机制。

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者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用于继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可以按照当期实际领用数量扣除上游已缴纳的消费税。

例如,电芯厂销售电芯并缴纳消费税,PACK厂购入电芯生产应税PACK,原则上可以扣除电芯环节已经缴纳的税款。

但企业必须建立清晰的凭证链:

消费税完税凭证—采购批次—仓储领用—生产工单—成品型号—销售去向。

如果上游没有提供合格凭证,或者企业无法证明哪些电芯实际用于生产相关PACK,就可能出现“上游已经含税、下游仍无法扣除”的情况。

问题二:电池装入汽车或者其他设备后,还能不能抵扣?

不能简单延续抵扣。

20号公告允许扣除的前提是:已税电池继续用于生产“应税电池产品”。

如果自产或者外购电池最终用于生产新能源汽车、手机、电脑、电动工具等非电池产品,则通常不能继续扣除消费税。企业自产电池用于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还可能需要在内部移送使用时申报消费税。

因此,消费税在电池环节征收以后,可能最终沉淀为整车厂、消费电子企业或者设备制造商的成本。

问题三:完整储能系统是否需要按全部销售额缴税?

这可能是储能行业最有争议的问题。

如果企业销售的是独立PACK、电池柜或者以电池为核心的电池舱,被认定为电池组的风险较高。

但完整储能系统还包括PCS、EMS、变压器、消防和温控设备,这些设备本身并不当然属于电池。

问题在于,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者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可以按照整套产品的销售额计算消费税。

因此,如果企业将自产PACK与其他设备:


  • 使用一个产品型号;


  • 按一个总价报价;


  • 签署一份不可分割的设备合同;


  • 统一开票和交付;

就存在按照整个储能系统销售额计征消费税的风险。

反之,如果电池系统、PCS、变压器及安装服务具有独立功能,能够真实地分别定价、核算和交付,则更有条件主张仅对电池产品部分计税。

关键不在于发票上是否机械拆分,而在于产品、合同和实际业务是否确实可以拆分。

问题四:出口退税取消后,消费税还能不能退?

2026年第2号公告明确规定,虽然电池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将在2027年取消,但对清单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原则上不作调整,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不过,出口企业还需要解决三个实际问题:

第一,出口的是独立电池,还是完整储能系统?

第二,出口报关编码是否属于2号公告电池产品清单?该清单不仅包括锂离子蓄电池,也包括部分电池零件;但出口退税产品清单与消费税征税范围并不完全相同。

第三,国内缴纳消费税的产品能否与出口报关商品在型号、数量和金额上对应?

尤其是国内对电池舱或者储能系统征收消费税,但出口时整套系统按照其他设备编码报关的,可能出现国内征税对象与出口退税商品无法匹配的问题。


三、企业现在最需要做什么?

对电池和储能企业而言,目前最重要的不是简单测算新增2%的税款,而是完成以下三项工作。

第一,按照产品型号建立消费税矩阵,区分电芯、模组、PACK、电池柜、电池舱和完整储能系统。

第二,重新检查合同、报价、BOM、发票和会计核算,判断电池与PCS、变压器、安装调试等是否能够真实拆分。

第三,梳理上下游消费税凭证和出口报关链条,避免出现上游税款不能扣除、出口税款不能退还的情况。

本轮政策调整真正影响的,是企业的产品定义、供应链定价和商业模式,而不仅仅是报税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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